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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森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69号 罪犯赵森森,曾用名赵森,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驻刑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69号

罪犯森森,曾用名赵森,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驻刑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森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550.71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于2010年3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森森在执行期间,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森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森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农历12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赵森森伙同他人携带尖刀、钢管刀、双节棍及胶带等,先后窜至西平县、原阳县等地,采取持械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出租车司机三人,直接殴打三人,且致一人死亡,所抢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58450元。另:被告人赵森森还单独盗窃作案一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森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双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森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森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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