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98号 罪犯郝刚林,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刚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豫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于2007年8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郝刚林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郝刚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郝刚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郝刚林携带尖刀等凶器先后窜至确山县、信阳市等地,抢劫作案9次,其中入室抢劫1次,抢劫出租车8次,价值32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3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刚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闵某某、陶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刚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刚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