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0号 罪犯郑纪满,又名郑吉满,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南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纪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于2007年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郑纪满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对罪犯郑纪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郑纪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4月25日间,被告人郑纪满分别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南邓公路双石碑腾飞加油站、南阳市汉净煤球厂等地,采用持枪入室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次,价值9000元;参与盗窃作案1次,价值11700元;参与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郑纪满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纪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耿某某、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纪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纪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