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邵晓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00号 罪犯邵晓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00号

罪犯邵晓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晓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于2011年9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邵晓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邵晓强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28日18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在郑州市科学大道西四环交叉口附近遇见被告人邵晓强与刘帅、刘俊儒等人。随后,王某某与被告人邵晓强等人步行至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一小公园商量由谁送王某某回家。在此过程中,王某某要求回家,刘帅等人不同意。王某某哭泣时,刘帅用拖鞋打了王某某。随后,王某某依次被迫与被告人邵晓强、李小涛、邵骄阳、刘俊儒、刘帅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某于当天夜里报案,称被五人轮奸,后被告人邵晓强投案自首。同时认定被告人邵晓强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晓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19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晓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