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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邢占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0号 罪犯邢占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浚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4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0号

罪犯邢占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浚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4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邢占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于2012年2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邢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邢占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乔某某乘坐被告人邢占军驾驶的昌河面包车从内黄县井店镇返回浚县善堂镇,当车行至善堂镇田庄村南边时,被告人邢占军以胁迫的手段将乔某某奸淫,造成乔某某怀孕后引产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占军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5月15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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