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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39号 罪犯周昂,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39号

罪犯周昂,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罪犯周昂于2012年11月1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周昂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昂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科科长兼秘书和河南省交通厅办公室副主任兼秘书的职务便利,收受倪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贿赂共计96万元现金,价值3万元购物卡,1.135万元的50克金条一件,1.98万元迪亚及万宝龙牌手表一块。2011年春节前夕向他人索要3万元购物卡和2万元加油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昂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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