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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 罪犯吴娜,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191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5号

罪犯吴娜,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于2013年3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娜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石来运转”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两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881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娜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表扬1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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