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5号 罪犯吕景芝,又名吕景枝,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文盲,汉族,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景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1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05年1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吕景芝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景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吕景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景芝对12岁的次子刘某某,平日不服管教、个性顽皮、有小偷小摸行为极为不满,2003年11月初,得知刘某某又偷窃了本村钉厂的笼顶后,遂产生毒杀孩子的恶念,2003年11月25日清晨,被告人吕景芝将两包毒鼠强倒在为刘某某盛好的汤碗中,致刘某某食后中毒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景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3年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景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景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