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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巧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34号 罪犯刘巧玲,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民权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民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34号

罪犯刘巧玲,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河南省民权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民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巧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刘巧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证被告人刘巧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于2011年8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巧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巧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刘巧玲、王笑波、高明作为民权县国土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领导和民权县尹店乡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在民权县尹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及黄庄村涵补充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管理和监理的职务之便,明知不能承建工程,却共同建桥,共同报批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采取隐瞒的手段,从黄庄村桥涵20万元工程款中,套取其中的13.2360万元工程款分肥。被告人刘巧玲分得6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巧玲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巧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巧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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