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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小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9号 罪犯刘小红,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义马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9号

罪犯小红,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义马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于2009年12月1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小红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小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小红以非法所有的目的,虚构自己能够办理“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工转正指标”、“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招生指标”、“给他人安排工作”、“办理‘农转非’户口”,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自己或通过他人连续骗取45名被害人现金14444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共计2178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9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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