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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 罪犯刘团,别名小霞,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南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驿刑初字第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

罪犯刘团,别名小霞,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汝南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团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于2007年9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团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刘团伙同他人采取让他人饮用含有安定成分药物的酒水至他人昏睡的手段,趁机劫取他人财物,其中刘团、张冷冰二人共同作案六次,劫取物品价值19177元,刘团还单独作案三次,劫取物品价值15893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6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3年6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刘团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疾罪犯审批表、证人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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