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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成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刘成换,女,1958年3月6日出生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2号

罪犯刘成换,女,1958年3月6日出生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成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被告人刘成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和然、甘晓军、甘晓娜、申文秀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335.31元(含已支付25000元)。于2012年5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成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成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8月22日下午17时许,刘成换因琐事与梁某某、甘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成换随手拿起放置在其家大门过道拖车斗内的尖刀,朝梁某某左腋窝处猛刺一刀,致使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换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干警耐心细致的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7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吕某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成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成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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