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罪犯刘文召于2007年9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刘文召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2日加刑为二十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文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