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4号 罪犯刘玉庆,又名章杰,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罪犯刘玉庆于2012年6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玉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刘玉庆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玉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在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安阳市龙安区风华机械厂等地实施抢劫、盗窃多起。其中被告人刘玉庆参与抢劫11起,抢劫现金3150元及价值17380元的物品,参与盗窃6起,盗窃现金14300元及1920元的物品。认定其系从犯,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庆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玉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