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梅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6号 罪犯刘梅礼,又名胡琴、刘美丽,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云南省宣威市阿都乡。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76号

罪犯刘梅礼,又名胡琴、刘美丽,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云南省宣威市阿都乡。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北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梅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于2010年3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梅礼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梅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梅礼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付保吉租用路艳军的出租车到安阳纱厂立交桥转盘附近将被告人刘梅礼及其所抱一名女婴接到林州,后转车以20000元价格卖给林州市任村镇桑耳庄村的刘金玉。200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付保吉再次租用被告人路艳军的出租车在安阳市洹滨北路财会学校门口附近接被告人刘梅礼及其所带的一名女婴准备到林州贩卖时被抓获。同时认定罪犯刘梅礼系拐卖儿童案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梅礼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3年4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梅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梅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