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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海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孙海涛,曾用名孙飞,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号

罪犯海涛,曾用名孙飞,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海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鹤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罪犯孙海涛于2008年12月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孙海涛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孙海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海涛伙同他人窜至浚县城关镇科技路县委家属院,盗窃作案时被发现,便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打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2012年2月、2012年6月、2014年2月、2014月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3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海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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