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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义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7号 罪犯汤义红,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7号

罪犯汤义红,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义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7年12月10日起。于1998年3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汤义红在执行期间,2001年3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汤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汤义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汤义红伙同陈贵学等10余人,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于1995年12月至1996年10月间,窜到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等地,以捆绑、堵嘴、击打等手段抢劫作案4起,抢得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及金戒指、寻呼机、录音机等财物。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义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义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义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1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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