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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毛文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06号 罪犯毛文东,别名毛文来,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9)卫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06号

罪犯毛文东,别名毛文来,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文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毛文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文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于2009年5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毛文东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毛文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毛文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以来,被告人毛文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徐村,平煤集团十矿和贸易广场为依托,非法获取利益。并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其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同时认定被告人毛文东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文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12年10月表扬2次;2013年7月、2014年3月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文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文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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