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5号 罪犯段跃峰,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作出(1997)洛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跃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6日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8年2月16日起,于1998年3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段跃峰在执行期间,2000年2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段跃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段跃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3年10月至199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段跃峰伙同段青山等9人,相互结伙,持刀、枪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荥阳、巩义、山东威海市等地,抢劫过往公路的货车达11起,抢劫现金58000余元,并致伤1人。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跃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表扬1次;2013年7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戴某某、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跃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跃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