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46号 罪犯杨学军,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山东省阳谷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学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止。于2011年11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学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杨学军伙同杨保春、姜伟等人在山东省阳谷县、河南省台前县多次实施抢劫作案。其中杨学军参与抢劫6起,价值人民币584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军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学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