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1号 罪犯乔反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反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被告人乔反涛与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恩佳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宁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5月16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乔反涛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反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乔反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乔反涛伙同他人携带刀具、木棒等凶器,在巩义市鲁庄镇、芝田镇等地,采取暴力殴打、胁迫手段,抢劫作案3起,价值5613.2元,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2人。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乔反涛明知红色天马100型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与他人将该车销售。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反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反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反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