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22号 罪犯乔永腾,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永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于2011年12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永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乔永腾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永腾与乔勇军在村外麦地看护水泵时,被突然站到身边的“傻子”惊吓,二人恼怒,遂持木棍、摇把对“傻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永腾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18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2月15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永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永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