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2号 罪犯买大光,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大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于2008年1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买大光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买大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买大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买大光与同村村民买明利等人,在修武县李万乡灵泉陂村,因故遭到该村村民殴打。8月9日晚,买明利、买大光纠集同村村民多人到灵泉坡村报复,行至“焦武路'灵泉坡西路段时,发现该村村民和某某,买大光持木棍朝和某某的头部猛击一棍,其他人朝和某某身上乱打,致和某某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买大光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买大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买大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买大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