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8号 罪犯于亚南,又名李亚南,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于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于亚南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于亚南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沈丘县槐店镇一峰超市,撬门进入五楼超市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一个铁皮柜及两个保险柜撬开,窃取人民币678800元,另盗走一楼监控电脑主机一台。2010年4月7日夜,被告人于亚南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沈丘县槐店镇小王楼南关一仓库,盗窃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汽车电池六块,价值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于亚南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亚南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亚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亚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