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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美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袁美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袁美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美燕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先荣等人经济损失223956.70元。原审被告人同案袁海霞、宋海兵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美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袁美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袁美燕受其姐姐袁某某、姐夫宋某某指派,驾驶袁某某、宋某某所有的豫EY6618面包车去伦掌镇众乐村接袁某某的孩子,在安阳县安丰乡林县庄村袁某某家门外路上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车后的张某某撞倒致其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张某某系胸腔损伤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美燕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1次,2014年5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美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美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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