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79号 罪犯荀德莲,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荀德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被告人荀德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准许荀德莲撤回上诉。于2009年10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荀德莲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荀德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荀德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荀德莲因心生怨气,在夏庄家中欲杀死其丈夫黄某甲,乘黄某甲正在睡觉,用菜刀猛砍黄某甲头部及四肢30余刀,因其儿子黄某乙惊醒后护住黄某甲,荀德莲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后打110投案自首,并打120对黄某甲进行施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伤系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荀德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2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庄某某、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荀德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荀德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