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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少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号 罪犯袁少辉,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号

罪犯袁少辉,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少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罪犯袁少辉于2011年11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袁少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底至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袁少辉协助袁卫星将520件炸药远送至汝州等地的矿上卖掉。2009年3月袁少辉伙同他人2万枚雷管运至刘店狼洞沟化工厂。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少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少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少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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