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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永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号 罪犯蔡永胜,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号

罪犯永胜,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永胜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传福、李银芳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蔡永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起)。罪犯蔡永胜于2004年7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蔡永胜在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蔡永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蔡永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4月被告人蔡永胜私自在家中栅栏围墙上缠上铁丝。2003年7月3日14时许,蔡永胜将铁丝接通电源后离开,致途经此处的该村小学生张某某被电击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永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该犯系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永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永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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