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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雪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董雪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董雪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郸城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雪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董雪锋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罪犯董雪锋于2011年11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雪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董雪锋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6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董雪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郭某某打伤,抢走现金9.9万元,面值4900元的电话充值卡。2010年6月被告人董雪峰伙同张卫杰等人在安阳市区境内盗窃作案两起,盗窃财物价值85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董雪锋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雪锋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雪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雪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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