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8号 罪犯李二旺,又名李毛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二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明明人民币84784.28元。刑期自2007年2月25日起。于2007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二旺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二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二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二旺因琐事对本村的丁某甲、刘某某夫妇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5年5月12日早晨,被告人李二旺携带尖刀一把,尾随送其子丁某乙上学的刘某某至本市古城乡桂河庄南侧,被告人李二旺将刘某某、丁某乙二人踹倒后,用尖刀朝丁某乙身上连捅数刀,致其重伤,并致刘某某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二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二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二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