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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学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 罪犯王学庆,又名王海庆,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鹤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

罪犯王学庆,又名王海庆,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2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于2005年4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学庆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学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学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学庆因向被害人李某甲多次索要欠款未果,而心怀不满,2002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学庆和李某某酒后找到李某甲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学庆持刀朝李某甲身上连捅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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