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1号 罪犯王亚焘,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濮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亚焘、杨宗伟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150.70元的8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豫刑一复字第07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于2004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亚焘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亚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亚焘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王永善因与被害人孙某某有矛盾,找到被告人王亚焘等人帮忙教训孙某某。2003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亚焘伙同王永善等人乘出租车窜至濮阳市黄河东路闯入“阳光雨昕太阳能”门市部,持械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焘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2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