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22号 罪犯王东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2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东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1999年4月12日起。于1999年7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东强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东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东强伙同屈冠起等5人于1998年9月20日携带自制手枪四支及尖刀两把,从栾川拦乘一辆南阳至栾川的客车,当车行至西峡县二郎乡一路桥处,5人分别持枪刀对11名乘客进行威逼搜身,抢走现金100元及衣物等,总价值2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东强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8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