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6号 罪犯牛计林,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计林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牛计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6月17日起。于2002年7月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牛计林在执行期间,2004年10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计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牛计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冬至1993年5月,被告人牛计林通过申伟举和万鸿杰联系,伙同他人3次购买毒品咖啡因2350千克,后分别贩卖给赵某某等人和将部分毒品运至山西晋城市张某某处由张代卖。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计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计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计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