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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胜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2号 罪犯牛胜军,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2号

罪犯牛胜军,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于2004年10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牛胜军在执行期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胜军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牛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8月至2001年2月间被告人牛胜军分别伙同他人在封丘县、滑县参与盗窃作案2起,价值1万多元,牛胜军还在延津县参与抢劫1起,价值3千余元。同时认定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顾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胜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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