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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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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焦国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0号 罪犯焦国志,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汤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0号

罪犯国志,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汤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国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抢夺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7)汤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焦国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焦国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焦国志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焦国志伙同师木顺等数人自2007年4月至10月间,先后窜至鹤壁市,安阳市等地区盗窃电缆、蓄电池等,其中焦国志参与盗窃6起,价值71679元;2000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焦国志伙同刘兰鹏在化纤道口镇桥东将一行人手包抢走,内有现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国志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国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国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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