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存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3号 罪犯王存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3号

罪犯王存生,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存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于2009年12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存生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存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存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王存生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沁阳、焦作、辉县等地盗窃作案10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8583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存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4月18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存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存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