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满文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10号 罪犯满文波,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10号

罪犯满文波,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满文波犯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于2009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满文波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满文波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满文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20日至10月期间,被告人满文波伙同他人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数次共购买假币560万元,运至台前县后卖与他人。其中,10月14日后购买的假币370万元,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满文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满文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满文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