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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涂黄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 罪犯涂黄兵,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焦刑初字第51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

罪犯涂黄兵,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黄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7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2月7日起。于2003年1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涂黄兵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涂黄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涂黄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间,被告人涂黄兵和谢新建、张建华、陈永东等人,分别结伙在焦作市山阳区、修武县等地,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58起,被告人涂黄兵参与17起,价值人民币51182.26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黄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日、2013年11月15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18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涂黄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黄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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