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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星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8号 罪犯林星堂,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2049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38号

罪犯林星堂,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2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星堂犯抢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星堂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月18日起,于2005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林星堂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林星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林星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星堂在北京市丰台区帐房村其租住的院内与张某某等赌博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林星堂回屋取出一把尖刀,追至院外用尖刀刺中张某某的胸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星堂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6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星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星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年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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