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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道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24号 罪犯杨道平,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2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24号

罪犯杨道平,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2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道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道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于2011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道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道平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道平自2004年至2009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3000元,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1500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道平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8月15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道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道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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