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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旭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 罪犯杨旭刚,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

罪犯杨旭刚,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旭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于2011年11月10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旭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旭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旭刚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郑州市开发区好望角公寓6单元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及约91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元。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又窜至开发区第五大街西老南岗村鸿运精品烟酒商行,盗走中华烟二条、玉溪烟二条及7万余元现金。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旭刚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2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2日、2014年4月22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程某某、证人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旭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旭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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