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杨改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5号 罪犯杨改名,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5号

罪犯杨改名,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改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于2005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改名在执行期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改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改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7月8月间被告人杨改名分别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朝阳区等地,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2起,价值8万余元,盗窃作案4起,价值5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改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30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4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5次;2011年3月22日、2012年9月20共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改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改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