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杨恩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0号 罪犯杨恩福,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0号

罪犯杨恩福,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恩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恩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抢劫枪支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1999年11月8日起。于2000年1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恩福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恩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恩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5月至7月间,杨恩福伙同张银富、张春友等人,先后窜至新密市的几个煤矿上,利用夜间,持猎枪、菜刀、木棍等入室抢劫作案四起,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60000余元及猎枪一支。同时认定被告人杨恩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恩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让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恩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恩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