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 罪犯沈保强,又名老五,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范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濮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保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于2011年8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沈保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沈保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沈保强帮助李满运将被害人王某甲绑架并提供房屋,又帮助李满云将被害人用绳子、胶带捆绑后,放到李满运的车后备箱内,导致王某甲被杀害,沈保强获得2600元的好处费。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保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乙、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保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保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