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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利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9号 罪犯杨利伟,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7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9号

罪犯杨利伟,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余漏罪。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汴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于2011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利伟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5日因余漏罪加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利伟自2011年9月15日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利伟参加以冉计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05年以来在开封市南郊,仙人庄乡等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开封县的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杨利伟参与放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认定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伟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聂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利伟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利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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