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8号 罪犯杨二委,男,又名杨二伟、小二,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二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于2008年10月29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二委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二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二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8月18日,被告人杨二委伙同他人携带刀具、电警棒等工具,冲进济源市西石露头村东一赌场内,当场抢走赌资6万余元及手机两部,在抢劫过程中,杨二委持刀将二人砍成轻伤,一人砍成轻微伤。另,杨二委于2006年12月参与非法拘禁侯某某一次。同时认定杨二委为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二委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2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2日、2013年12月22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田某某、证人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二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二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