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4号 罪犯杨万生,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万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海法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2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于2007年11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万生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万生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万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以来,被告人杨万生因翻盖新房与后邻郑某某发生矛盾。2006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万生得知被害人郑某某又在其家房后挖水道时,即从家中拿一把斧头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后杨用斧子朝郑某某头部左后侧砍了一下,致郑某某倒地后又持斧头朝郑某某头部猛砍数下后逃离现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万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2月22日、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万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万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