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02号 罪犯李奉献,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奉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海涛经济损失80000元(含已支付的10700元)。被告人李奉献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月4日起,于2005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奉献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奉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奉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奉献听其妻刘秀娟说曾被本村李某某强奸过,2004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奉献在本村司国宝寿衣店门前见到李某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李某某的头面部、胸腹部、臀部等处连捅数刀,致其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奉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宰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奉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奉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