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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国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8号 罪犯李国章,又名李振华,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淇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2000)鹤刑一初字第3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8号

罪犯李国章,又名李振华,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淇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2000)鹤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1日作出(2000)豫刑一复字第03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0年5月21日起。于2000年6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国章在执行期间,2002年5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国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国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9月5日,被害人闫某某到被告人李国章诊所无端要钱,并强行拿走300多元,引起被告人李国章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当晚闫某某又到被告人李国章诊所时,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李国章持菜刀朝闫某某颈部连砍数刀,致闫某某失血过多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8日、2014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彭某某、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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